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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会计法 税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国会 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畏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 状况和 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 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 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 会计报表; (二) 会计报表附注; (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 产负债表和 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 会计报表附注的,从 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应当 按照资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 期会 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 示,包括流动 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 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 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 利益 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 动负债、长期 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 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 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 负债后 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八资 本公积、盈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 项收入、费 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 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 循下列规定: (-)收人,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 成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 收入应当按照 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 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 业利 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 金)流入和 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 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 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 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 量表 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人和流出的性质分项 列示;银行、 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围的投资及其处 置活 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和流出的性质 分项列示。(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 生变化的活动。在现 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 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 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 要包括利润 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 润的分配 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 列示。

第十三条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 较数据。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容而对会计报 表的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容: (-)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 影响;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笫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企 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 准确的账 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 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 告的编 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 各项会计 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 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 账,不得

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 度、月度结账日

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 资产.核实 债务:

(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否存在,与债务、 债权 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否一致;

(二)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 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 认和计量;

(四)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 量是 否一致;

(五)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長否一 致、各项结算欷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 投资是否达到预 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 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 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 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 点抽查、 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检査。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外,还应 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 相符; 

(二)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 额, 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 是 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 相 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 负债有变 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容, 根据登记 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容 完整、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台。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相互 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编制 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的要求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 间,应当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提供期限 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 成册,加盖 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 报表所届年度或者月 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 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 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 业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 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 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要求企业提 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的,企业 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服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毎年一次 向本企业的 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 员工资、 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 使用情况,利润分 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 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 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 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 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

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 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 式对外披露 前,应当对其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 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吊销会 计从业书。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 企业可以

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厲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 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吊销会计从业书。

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 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厲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有关数 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 职权围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 编报办 法。

第四十五条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 告的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0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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