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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4.综上,企业注销清算时,真实发生的无法继续抵扣且不予退税的留抵税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5〕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财税〔200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