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若无法开具专票,可协商前往税务机关代开3%专票用于抵扣。对于仅能提供普票的情形,建议采购议价时同步考虑无法抵扣带来的隐性成本,合理调整采购价格。
3.免税主体供应商(农民/农业合作社):可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税务处理,按票面金额的9%计算进项抵扣;若采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可加计1%抵扣。
4.合同规范方面:需明确交易内容、金额、付款方式,附上供应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资金规范方面:采用公对公账户转账,完整保留银行流水单据,备注栏注明具体采购事项。别用个人账户私对私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