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上述第(一)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一)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纳税人在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否仍按原规定可享受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