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应按以上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