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但加计扣除后会出现亏损,该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08年前已购置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否在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折旧年限计提?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可在08年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折旧年限按上述规定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