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收款凭证复核
①填写日期,现金收款凭证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编号,复核有无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
③记帐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摘要栏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④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准确。
⑤收款凭证上金额与原始凭证上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有无印章。
⑥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单据张数是否相符。
⑦收款凭证的出纳、制单、复核、财务主管栏目是否签名或盖章。
2、现金付款凭证复核
①对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按收付业务涉及的贷方科目编制付款凭证。
②现金付款凭证出现金红字时,仍盖现金付讫章,表示原付出款项已全部退回。
③发生退货符合付现规定的,应取得对方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入帐
④遗失原始单据应取得对方单位加盖公单的原始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代替原始凭证。如无法取得上述单据的,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同行人证明,主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为付款凭证。
⑤一笔支出由多家单位负责的,应编制“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填制付款凭证的依据,出纳必须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