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 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 消费税的征收
第七条 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 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 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 消费税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故意逃避或者抗拒征税的行为,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指定检查、查封、扣押、罚款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虚假申报、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审查并进行税务调查,追缴欠税并加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以上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