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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0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0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温馨提醒: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