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一次性收取车位使用费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销售使用权。如果受让方是个人自用的,不征收房产税;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二)签定租赁合同、因产权归属国家或者全体业主,开发商作为投资者实际享有收益,根据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3.根据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因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