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9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3)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9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要求,今年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辖区的征管情况,自行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的范围。
(4)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