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银行贷款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这套专用设备如符合以上规定,也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哪些出口企业可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