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定为A类、B类、C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的有关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除此以外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