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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对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据介绍,根据《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据了解,早在2002年始,广州市地税局就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登记服务大厅设置专窗,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工,给予了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从2004年至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设置“绿色通道”,落实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政策。据统计,7年来,广州市区共有8717户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享受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政策的优惠,累计减免工本费金额约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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