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来,灾情一直牵引着全国人民的心,为鼓励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我省地税部门出台或明确有关税收政策,鼓励捐赠,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重建家园。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市民询问对于捐赠,资金捐赠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税前抵扣,这样的政策出台很好、很及时,但对于实物捐赠是否可以予以一定的税前扣除,有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省地税局针对有关实物捐赠的税收政策问题,作出如下政策明确和操作指引。
一、企业以货物、财产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计算以货物、财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以货物、财产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应分为两环节进行税务处理,首先,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按照该项货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扣除该项货物、财产的计税成本,同时已作营业外支出处理的捐赠扣除做纳税调整增加,然后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当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例:某药厂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该批药品的市场公允价值100万元,药品成本60万元。该厂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900万元。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其他税费,该药厂200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及应缴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该药厂捐赠的药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税所得100万元,同时结转可扣除的该批药品的计税成本60万元,调整增加已作营业外支出处理的捐赠支出60万元。
该药厂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900×12%=108(万元)
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
该药厂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利润9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货物、财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货物、财产的计税成本60万元)+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6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100万元〕*25%=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