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只有在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房产评估增值,并且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调整房产原值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后的原值为基数计算缴纳房产税。
3.即使房产评估增值或老化贬值,原值也不调整。即使房产市场价下跌了,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还是原来的余值,而不是现在的评估价。
4.综上,企业自用房产贬值了,不能按评估后的较低价格来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仍然是房产的原值,即使房产贬值,也不会调整计税基础。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